品牌联盟理事会章程

日期:2010-06-10 浏览:1699 来源:品牌联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品牌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Brand China Industry Union”,英文简称“BCIU”,是中国品牌活动与传播第一平台,是目前中国影响力的品牌民间组织。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我国从事品牌咨询、品牌公关、品牌传播、品牌培训、品牌研究、品牌评估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专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于一体的非法人行业联盟组织;联盟于2005年12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立,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品牌理论大家艾丰教授担任联盟主席,现有400余名联盟专家、500余家协议媒体、1000余家会员单位。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推动中国品牌群体崛起,为中国赢得全球尊敬!”为使命,以“塑造中国品牌新形象、构建品牌世界新格局”为目标,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服务,为知名企业创建世界品牌服务,是中国品牌标准建设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中国自主品牌的代言人,把“品牌,让中国更受尊敬”梦想变为美好现实!

  第四条 联盟业务:联盟策划组织的活动有“中国品牌节”、“品牌中国高峰论坛”(行业/区域)、“品牌总评榜”(华谱奖/金谱奖)、“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品牌联盟》电视栏目”、“品牌中国女性高峰论坛”、“品牌月度沙龙”、“中国品牌经理人俱乐部”、“中国品牌经理人培训班”、“中国品牌大事记”等。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是联盟的运营实体,目前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将更名为品牌联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联盟通过系列大型品牌活动有效整合资源,发掘优质客户,扩大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公司致力于通过旗下与各品牌专业领域顶尖机构合资的专业公司为品牌企业提供品牌定位、品牌咨询、品牌公关、品牌传播、品牌培训等系统、专业的服务,帮助客户维护和提升品牌。截止目前,联盟共设立地方工作站及专业委员会23、海外办事处共7个,员工总数超过400人。

  联盟旗下的品牌联盟网(www.brandcn.com)秉承“网罗资讯·网聚资源·网创资本”的理念,是中国影响力的品牌门户网站。联盟定期推出《品牌联盟》电视栏目、《品牌联盟》杂志、《品牌联盟周刊》、《品牌联盟电子周刊》,并依托联盟旗下的媒体联盟为中国品牌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传播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专业媒体等单位。(发起单位详细名单请见品牌联盟网“关于联盟”)

  第六条 联盟执行单位: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

  第七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盟的权力机关是联盟代表大会。联盟执行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后,为联盟的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联盟。执行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联盟聘请顾问若干名。

  2.品牌联盟执行委员会选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席主持联盟事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为专职,主持联盟常务工作。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联盟重要事项。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席、执行主席可连选连任。

  3. 执行主席组织并领导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提名秘书长人选,报执行委员会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聘任秘书处工作成员,召集和主持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监督、检查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不设执行主席时,其职责由秘书长代为行使。

  4.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新闻发言人1名。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宣传中心、公关中心、活动中心、研究中心、对外合作部、策划部、媒介部、网络部、项目部、培训部、会务部、编辑部、设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实行中心总监领导下的部门经理负责制。

  5. 联盟学术机构为联盟专家团,设首席品牌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所有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华人、华侨中从事品牌研究、设计、传播、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企业家均可获邀担任品牌联盟专家。专家担任为终身制。核心专家的产生由联盟首席品牌专家提名报主席团审批通过。

  6. 联盟企业成员组成品牌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全国会员单位若干名,其负责人可以被选举担任联盟执行委员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委、执行委员等职务。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品牌联盟负责委派。

  7. 联盟理事会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品牌联盟理事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地方理事会,称为“品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理事会”,如“品牌(浙江)理事会”。地方理事会的组织框架参照联盟执行,联盟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8. 品牌联盟理事会可根据行业设立行业理事会等分支机构,称为“品牌(行业名)理事会”,如“品牌汽车理事会”。各地方理事会也可设立行业分会等行业组织,“品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行业名)理事会”,如“品牌(浙江)民办教育理事会”。

  9. 品牌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秘书处的汇报,对理事会各项工作及发展战略提出指导性意见。

  10. 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品牌联盟负责委派。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八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品牌联盟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各行业为中国自主品牌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热衷于建设和推动中国品牌的科学发展;

  3. 凡从事品牌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与联盟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品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会员单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品牌联盟理事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传真至秘书处;

  2. 理事会秘书处初审后报请联盟秘书长审批,有特别争议的报请联盟主席团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就审批情况给予答复;

  3. 联盟秘书长或主席团审批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放正式通知函件;

  4. 申请单位交纳会费, 理事会成员任期从缴纳会费的次月1日起算起,任期为3年;

  5. 联盟在品牌联盟网及联盟相关材料公布新增会员单位名单;

  6. 每次大型活动现场颁发新增会员单位的牌匾、证书(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十条 品牌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四个类别,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见附件。

  第六章 成员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 遵守《品牌联盟理事会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 重视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为中国品牌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3. 会员须按统一要求在其宣传资料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4.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 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二条 品牌联盟理事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会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自加入品牌联盟理事会之日起,两年内未参与联盟任何活动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逾期2个月不续交会费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违背联盟指导原则和损害联盟品牌形象的行为时,经协商无效者即可作除名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并报指导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品牌联盟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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