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联盟企业理事会章程

日期:2009-03-03 浏览:270 来源:品牌联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品牌联盟,英文名称为“Brand China Industry Union”,英文简称“BCIU”,是中国品牌活动与传播第一平台,是目前中国影响力的品牌民间组织。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我国从事品牌咨询、品牌公关、品牌传播、品牌培训、品牌研究、品牌评估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专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于一体的非法人行业联盟组织;联盟于2005年12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立,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品牌理论大家艾丰教授担任联盟主席,现有400余名联盟专家、500余家协议媒体、800余家会员企业。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推动中国品牌群体崛起,为中国赢得全球尊敬!”为使命,以“塑造中国品牌新形象、构建品牌世界新格局”为目标,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服务,为知名企业创建世界品牌服务,是中国品牌标准建设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中国自主品牌的代言人,把“品牌,让中国更受尊敬”梦想变为美好现实!

  第四条 联盟业务:联盟策划组织的活动有“中国品牌节”、“品牌中国高峰论坛”(行业/区域)、“品牌总评榜”(华谱奖/金谱奖)、“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品牌中国女性高峰论坛”、“品牌月度沙龙”、“中国品牌经理人俱乐部”、“中国品牌经理人培训班”、“中国品牌大事记”等。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下称“公司”)是联盟的运营实体,目前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将更名为品牌联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联盟通过系列大型品牌活动有效整合资源,发掘优质客户,扩大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公司致力于通过旗下与各品牌专业领域顶尖机构合资的专业公司为品牌企业提供品牌定位、品牌咨询、品牌公关、品牌传播、品牌培训等系统、专业的服务,帮助客户维护和提升品牌。截止目前,联盟共设立地方工作站、专业委员会、海外办事处共52家,员工总数超过300人。

  联盟旗下的品牌联盟网(www.brandcn.com)秉承“网罗资讯·网聚资源·网创资本”的理念,是中国影响力的品牌门户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专业媒体等单位。(发起单位详细名单请见品牌联盟网“关于联盟”)

  第六条 联盟执行单位: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

  第七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盟的权力机关是联盟代表大会。联盟执行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后,为联盟的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联盟。执行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联盟聘请顾问若干名。

  2.品牌联盟专家委员会选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席主持联盟事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为专职,主持联盟常务工作。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联盟重要事项。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席、执行主席可连选连任。

  3. 执行主席组织并领导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提名秘书长人选,报执行委员会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聘任秘书处工作成员,召集和主持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监督、检查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不设执行主席时,其职责由秘书长代为行使。

  4.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新闻发言人1名。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宣传中心、公关中心、活动中心、研究中心、对外合作部、策划部、媒介部、网络部、项目部、培训部、会务部、编辑部、设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实行中心总监领导下的部门经理负责制。

  5. 联盟学术机构为联盟专家团,设首席品牌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所有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华人、华侨中从事品牌研究、设计、传播、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企业家均可获邀担任品牌联盟专家。专家担任为终身制。核心专家的产生由联盟首席品牌专家提名报主席团审批通过。

  6. 联盟企业成员组成品牌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全国会员单位若干名,其负责人可以被选举担任联盟执行委员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委、执行委员等职务。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品牌联盟负责委派。

  7. 联盟理事会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品牌联盟理事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地方理事会,称为“品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理事会”,如“品牌(浙江)理事会”。地方理事会的组织框架参照联盟执行,联盟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8. 品牌联盟理事会可根据行业设立行业理事会等分支机构,称为“品牌(行业名)理事会”,如“品牌汽车理事会”。各地方理事会也可设立行业分会等行业组织,“品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行业名)理事会”,如“品牌(浙江)民办教育理事会”。

  9. 品牌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秘书处的汇报,对理事会各项工作及发展战略提出指导性意见。

  10. 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品牌联盟负责委派。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八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品牌联盟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各行业为中国自主品牌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热衷于建设和推动中国品牌的科学发展。

  3. 凡从事品牌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与联盟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品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会员单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品牌联盟理事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传真至秘书处;

  2. 理事会秘书处初审后报请联盟秘书长审批,有特别争议的报请联盟主席团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就审批情况给予答复;

  3. 联盟秘书长或主席团审批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放正式通知函件;

  4. 申请单位交纳会费, 理事会成员任期从缴纳会费的次月1日起算起,任期为3年;

  5. 联盟在品牌联盟网及联盟相关材料公布新增会员单位名单;

  6. 每次大型活动现场颁发新增会员单位的证书(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十条 品牌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副理事长单位四个类别,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

  ㈠ 品牌联盟理事会会员单位权利:

  1. 提出本联盟章程修改草案;

  2. 出席联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联盟的重大事项;

  3.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报告、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选举执行委员会;

  5. 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6. 颁发“品牌联盟理事会会员单位”证书;

  7. 企业领导担任品牌联盟企业家俱乐部会员,颁发证书;

  8. 享有“品牌联盟”徽标使用权;

  9. 可按照统一格式对外使用“品牌联盟成员单位”名义;

  10.免费在品牌联盟网发布会员最新动态;

  11.定期获传达联盟的最新资讯;

  12.免费受邀参加品牌联盟理事会互访、沙龙、酒会、高尔夫球赛、登山活动、游艇、联盟代表大会及内部会员合作联谊等活动;

  13.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品牌联盟大型活动的合作单位;

  14.优先优惠出席品牌联盟大型活动:“品牌中国女性论坛”、“中国品牌节”、“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品牌(区域/行业)高峰论坛”等高端活动,会员单位领导可优先出席,并享受会务费8折优惠;

  15.优先共享联盟的品牌资源、媒体资源、专家资源,如可以优先利用联盟网站、品牌周刊发布品牌经理人招聘、品牌答疑解惑、品牌营销咨询及优先获得联盟著名品牌专家到会员单位进行1次内训机会,提高企业员工的品牌意识;

  16.品牌联盟网有选择性地免费为会员发布品牌软文;

  17.联盟可根据会员单位需求推荐第一负责人加入相关行业协会或地方企业家联谊组织;

  18. 会员单位优先获得参加联盟举办的每年3次大型国际访问考察团成员的机会(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费用自理)。

  ㈡ 品牌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权利(除会员单位享受的18条外,还增加以下待遇,同类别权利以级别为准。):

  19.颁发“品牌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牌匾;

  20.企业领导担任品牌联盟企业家俱乐部理事,颁发证书;

  21.获赠《品牌联盟周刊》1/4版彩色广告(价值3.2万元,发行10万份);

  22.企业领导接受《品牌联盟周刊》专访1次(2000字配图);

  23.企业领导受邀在品牌联盟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审委员1次;

  24.企业领导有机会受邀在品牌联盟大型活动中担任对话嘉宾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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